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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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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已有四部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行为"这一概念,即(1)1989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作者 胡锦光
出处 《刑事司法论坛》 1998年第1期466-489,共24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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