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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程序和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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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缘起与指归民事诉讼作为人类解纷止争的主渠道救济方式,因其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功效而历久弥新。尤为可贵的是,人类的视角早已从关注诉讼结果的公正转换为程序的公正——"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①这不仅仅是民事诉讼追求正义这一同质二重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 王斐弘
机构地区 兰州商学院
出处 《刑事司法论坛》 2002年第1期306-345,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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