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以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共同诉讼制度的方法的必要性二、以请求权或者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是大陆法系共同诉讼制度的形成基础三、以争议的事实本身作为诉讼标的,是普通法系共同诉讼制度的形成基础四、我国学理、立法与实践的主流是以请求权或者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因此共同诉讼制度也应当以此为主要基础进行构造(一)我国目前的共同诉讼制度(二)确立识别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与方法(三)确立必要共同诉讼的合理形态(四)完善处理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规则一、以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研究共同诉讼制度的方法的必要性依我国学理一般见解,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也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