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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征社会事业发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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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开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福建省政府于1994年7月1日起开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以下简称发展费)。福建省规定,凡在省境内(不含厦门市和民政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
出处 《税收与企业》 1994年第11期32-32,共1页 Tax and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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