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和“德治”是人类历史上两种基本的治国手段 ,两者各有优特之处 ,也各有片面性 ,因此必须相互补充。事实上 ,两者完全可以互补 :“法治”的鞭长莫及之处 ,正是“德治”可以展现其社会功能之处 ;“德治”的缺失之处 ,又正是“法治”能够加以弥补之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法治”和“德治”都应当并举 ,而且可以并举。当前 ,我们必须同时大力强化公民的“法治”和“德治”意识 ,同时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 。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2002年第5期43-46,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