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妥协的产物,那么宪政便是各种政治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状态。所谓宪政秩序,不外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和谐状态。一旦这种和谐状态被打破,就意味着宪政秩序遭受破坏,也就意味着发生了宪事纠纷,甚或出现了宪法危机。纠纷必须解决,危机必须清除,否则宪政秩序就无法维持。而宪法诉讼正是解决宪事纠纷,消除宪法危机的专门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诉讼是宪法自身的免疫系统,是宪政之守护神,具有独到的价值。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2年第4期41-45,共5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