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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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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部分单位的利用收取“押金”形式少记收入,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但并无法从根本上堵塞漏洞.在对某糖酒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从某啤酒厂购入啤酒时,酒厂对其开据一张专用发票,记载散啤酒金额,另开一张押金收据,记载啤酒瓶款.糖酒公司对消费者销售时,也将收取的货款以酒瓶款和酒款分别记帐.酒瓶款作押金收取,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押金”.
作者 裴社奇
机构地区 滑县国税局
出处 《河南税务》 1997年第4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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