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税制实行以来,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而征收的,纳税环节又与“三税”相一致,其征收管理也必然受“三税”征管办法的制约.首先,由于城建科依附性的缺(?)和国、地税务机关分科管理的特点,为地税部门及时组织财政收入带来了困难按现行政策,纳税人某一时期应纳的城建税,等于同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乘以规定税率.当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与实现数相一致时,其应纳的城建税,又等于当期实现的“三税”税额乘以规定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人实现的“三税”税额组织征收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