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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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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新的《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在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机构地区 禹州市国税局
出处 《河南税务》 1998年第1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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