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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型转换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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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新增值税制已经平稳运行了4个财政年度,对于规范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其缺陷已经有所暴露,同时,几年的征管实践也为对其进行进一步改进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利的外部环境,本文拟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依据扣除项目范围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扣除项目中包含当期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值,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从全社会范围看相当于仅对消费晶征税,因而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完全消除了重复课税,而且是对产品物质消耗的提前扣除。第二种类型是将固定资产折旧额纳入扣除项目。
作者 员青松
机构地区 中财院
出处 《河南税务》 1998年第5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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