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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费”立“税”:规范地方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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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砍“费”立“税”的动因 第一,各种乱收费侵蚀税基,不利于完善分税制和建立地方税体系,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完善。“税少”与“费多”本是因果关系,“税少”是因,“费多”是果,但由于“费”的强大生命力和扩张能力,这层因果关系发生逆转,“费多”又进一步加剧“税少”。一方面,大量的收费挤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侵蚀了税基;另一方面,收费是非规范性的财源,较之刚性税收可以游离于预算之外,这就诱使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把注意力从税收转移到了收费,造成各级、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之门越开越大,不少地方领导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擅自改变减免税条款,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截留中央税收,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逃税款。
作者 李辉
出处 《河南税务》 1998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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