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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渎职犯罪的主体构成及相关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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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现行《刑法》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犯罪。根据这两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税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发生渎职行为。
机构地区 周口市地税局
出处 《河南税务》 2003年第6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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