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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商将实现 “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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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数与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数字差别一直很大,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数字严重不符,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这一顽症随着税务与工商两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得到有效解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士介绍,《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经规定,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要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
作者 孙金民
机构地区 本刊记者
出处 《河南税务》 2003年第14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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