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WTO,现阶段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将我国执行近50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制度修改为燃油附加税征收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提出至今已六年有余仍未实施,致使养路费征收秩序混乱,规费大量流失。首先,由于某些媒体关于“费改税”的宣传,给部分车主造成了不缴养路费就可以跑车的错觉,认为征稽部门是马上被撤销的临时单位,便打起“公路养路费能拖就拖”的主意,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其次,是一些车主片面理解政府治理“三乱”的决心和态度,认为“费”不尽合理,并将此作为不缴费的借口,给征稽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第三,“费改税”必然牵动到现有征稽人员的流向问题,这一现实问题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征稽人员思想上产生了波动,影响工作。因此,开征燃油附加税实行“费改税”宜抓紧执行。开征燃油附加税有如下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