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以及中国处理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的法律依据、原则、制度和方式作了阐述 ,揭示了以往处理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工作中存在着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无法可依、处理方式不够多样化、处理程序非制度化、处理效率过低、处理成本过高、处理收益不显著等缺陷。文章借鉴国外有关处理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的经验 ,并结合我国实践 ,对现行处理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认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是创设兼顾和优化效率与公平的行政处理制度 ;二是明晰水权 ,通过水环境资源市场机制解决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 ;三是发展集团诉讼、公民诉讼 。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28-134,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