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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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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出处 《税务(辽宁)》 1994年第6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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