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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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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审批权限。每户企业按季计算,动用税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动用税款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
机构地区 福建省税务局
出处 《税务(辽宁)》 1994年第1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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