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出处 《税务(辽宁)》 1994年第11期45-45,共1页
  • 相关文献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