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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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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原则上实行“先扯后退”办法。对符合“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各地应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第1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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