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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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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第2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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