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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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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第2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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