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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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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第2期58-58,共1页
关键词
宣传文化
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财政部
增值税优惠政策
先征后退
财税优惠政策
新华书店
继续执行
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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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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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二级引证文献
0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福建税务,1995(5):47-47.
2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J]
.税收征纳,1996,0(4):31-31.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5(3):46-47.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J]
.预算管理与会计,1995(4):42-43.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安徽税务,1995(3):36-37.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J]
.江西财税与会计,1995(5):47-48.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J]
.中国税务,1995(10):31-32.
8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0(32):1238-1238.
9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0(32):1239-1242.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6(5):42-42.
税务(辽宁)
1997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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