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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对部份困难企业适当照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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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58号《关于调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对部份困难企业适当照顾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测算今年度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企业,先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年度终了后,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附后)。 2.属于“菜篮子”、“米袋子”照顾范围的企业,须提供财政拨补依据,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审批表(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第2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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