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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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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
出处 《税务(辽宁)》 1998年第5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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