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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换质法、换质位法加一条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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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邢运中同志在《我讲授【形式逻辑】的二难》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即为什么有的推理虽然符合换质法的基本规则——“改变已知判断的质,并把它的谓项换成矛盾概念”,却出现错误的结论呢? 于是,邢运中同志感到为难了:“我要么违背其它学科的基本常识,要么否定换质法的基本规则”。(引语均见1990年《逻辑与语言学习》第1期。) 自然,违背其它学科的基本常识是不允许的,这用不着解释。当然,也用不着否定换质法的基本规则。
作者 刘明明
出处 《思维与智慧(上半月)》 1990年第5期10-11,共2页 Thinking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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