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篇短文,意在驳斥那种认为所有自指命题从逻辑和语义的角度去分析都不合逻辑的理论。首先我认为一个命题可以以多种方式自指,并不能把所有的自指命题都看作同一类型。其次,在自然语言中,虽然如“这个命题是假的”这样的句子有其逻辑和语义的缺陷,但并不是所有的自指命题都是如此。在这方面,历史上有很多论述。罗素在其分类理论中。第一个指出所有自指命题都无意义,在其使数学基本原则规范化的研究中,分类理论的建立和发展特以用来处理自指悖论。其它逻辑学家在试图使集合理论规范化,精确阐述真假规则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悖论。显然,建立一种规范系统,确保此系统中形成和派生规则不产生逻辑悖论,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