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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途运输”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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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家港市某家毛纺厂与新疆伊犁某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呢料的合同,由于对合同中“短途运输”的理解有歧义引起了争端。销方把合同中规定数量的呢料,从张家港市运往无锡车站,通过火车托运到新疆乌鲁木齐,购方用卡车把呢料运到伊犁自己的单位里,购方把无锡至乌鲁木齐的运费和大部分货款汇给了销方,尚缺数千元一直不汇。销方多次打电话和发函催交,结果无效。销方派员到伊犁购方催交货款。购方振振有词地说:“货款已付清。你们催交的那笔钱是用来抵冲你们应该负担的短途运输费,即从乌鲁木齐到伊犁的运输费。”销方人员把带去的合同拿出来一看,合同上只写“短途运输费由销方负担”,当时签订合同只指张家港市到无锡火车站的短途运输,但没有文字表述,这样合同中的“短途运输费”引起了歧义,两方争论不休。
作者 秦豪
出处 《思维与智慧(上半月)》 1993年第4期24-24,共1页 Thinking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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