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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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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合资产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6]053号)收悉。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出处 《税收与社会》 1997年第3期62-62,共1页 Taxation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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