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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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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屡有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二。
出处 《税收与社会》 1997年第3期63-63,共1页 Taxation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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