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 ,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出处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02年第3期147-147,共1页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Emergency Resc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