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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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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劳社办发[2007]62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为做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实施后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后,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中的药品信息应当包括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和批准文号。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07年第4期48-48,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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