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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驻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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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劳社局发〔2008〕8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津部队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和劳动保障部、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08年第3期57-58,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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