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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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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劳社局发〔2008〕67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08年第3期58-58,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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