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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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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劳社办发〔2008〕16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医保票据)丢失、毁损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确保正确报销,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08年第5期64-64,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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