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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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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杨某是某公司出纳员,和男友未婚同居,2008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杨某和男友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7月,杨某去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单位经理称杨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杨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
作者 宝山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0年第2期50-51,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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