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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生死状”代替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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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金某,男,30岁,系天津市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山东籍临时工。2006年7月到该公司当建筑工人,并与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
作者 遒士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0年第3期49-50,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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