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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之三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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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O一O年六月二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0年第4期56-56,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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