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O一O年六月二日内容摘录: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0年第4期56-56,共1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