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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须为其上社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月8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国人时,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1年第5期45-49,共5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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