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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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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海域、滩涂、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出处 《天津水产》 1999年第3期41-42,共2页 Tianjin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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