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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及收购廉租房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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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国土房保办[2011]319号一、开发单位依据配建及收购廉租住房协议(《廉租住房配建及使用管理协议》或《廉租住房收购及使用管理协议》)打印配建及收购廉租住房的购房合同,购买人(产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开发单位持相关手续到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三、市住保办与开发单位按照房屋登记面积及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开发单位开具该项目中廉租住房的房款发票。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2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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