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在我国是一种法定的侦查行为 ,作为鉴定的客体在经过鉴定活动后所形成的鉴定结论为确认案件事实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刑事诉讼中有些司法人员认为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 ,又是各领域的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 ,故不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判断就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把鉴定结论视为“科学判决”。本文通过对鉴定结论的特征和诉讼功能的阐述 ,比较两大法系的一些认识观点 ,论述鉴定及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第9期56-58,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