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传播者过失的认定提供判断依据,这种标准是职业的,高于'理性人''良家父'标准。《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规定的新闻传播'合理'注意义务标准,是多层次的义务,而非统一、单一标准的义务,但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有局限性、模糊性;另外,注意义务标准确定因素不应该是闭合性列举。考虑到网络传播生态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容纳力,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类型化应针对五种传播主体进行规定:有采访资质的专业新闻传播机构、一般网络服务商、新闻聚合与分发平台、网络用户和社交机器人。
出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3-87,共5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传播侵权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17FXW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