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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担任转让行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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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需要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本身。开证行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身份特殊,其充当转让行有利有弊,第一受益人在选择开证行充当转让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弊后作出决定。
作者 孙爱华
出处 《当代经济》 2016年第25期40-42,共3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
基金 基金项目:2015 年度江苏高校省级外国留学生英文授课精品课程--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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