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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国时期江苏的审判视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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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古代,司法审判由行政长宫兼理。清末预备立宪之后始进行改良。宣统二年(1910年),江苏省撤按察使,设提法使司,掌管全省讼案审核及司法行政事务。同年十二月,又在苏州设立江苏高等审判厅,并先后设立丹徒、吴县、江宁、武进、上海、常熟、昆山、金山、宜兴。
作者 戚庚生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49-51,34,共4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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