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乡财政所为迎接会计达标验收,组织全所同志和请来的外单位会计抄写历年的帐页。这是因为过去所记帐册不符合现在的达标验收标准。我觉得这种抄写'标准帐页'的做法是不妥的。抄写的'标准帐页'不具备法律效力。平时会计人员的辛勤劳动,日积月累地通过帐本记录下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系统地反映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下开展经济活动的具体事实。会计工作本身就是执法的检查过程,记帐人员对所有记录负有法律责任。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可作为书证,起着法律效力。新抄帐页与平时记录笔迹有明显区别,把会计人员原始的真实记录废弃,而将重抄的'标准帐页'存入历史档案,岂不是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责,毁帐灭迹吗?起了犯罪分子无法起到的作用。会计人员的记录职责、执法责任如何认定?抄写'标准帐页'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53-54,共2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