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政治体制和有关法律确立,大致由四个层面构成。一是主管部门,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它们是法定的全国和地方各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主管部门。二是领导机关,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三是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发改委等。四是法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以法律为档案行为准则,并依据中央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和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1期62-72,共11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