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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档案事业大事纪略(1949~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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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共同签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责成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和在国民党各级政府中供职的大小官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处材料科继续保管党中央的档案。收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和旧政权档案。
作者 刘国能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1期84-95,共12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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