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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携带档案 违反规定 不慎档案被盗 损失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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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4月中旬,在天水市秦城区招待所307房间,发生了一起档案被盗案件,后果很严重。甘肃省公安厅共产党员王永祥同志违反规定,于4月中旬私自携带档案卷宗一册及有关文件去天水等地工作,在天水市秦城区招待所投宿后,将装有档案卷宗及文件的提箱放在床铺下面,而后就外出去北道区工作,回来后发现提箱被盗。事后经核查,被盗档案系厅档案室1962年预审处文书卷一宗,内有公安部、财政部和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看守所人犯经费开支。
作者 王玉红
出处 《档案》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6-36,共1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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