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优势,行政机关具有裁决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先决权,但行政处理模式仍存在主体非中立、程序不规范、救济途径繁杂等问题,加之行政机关裁决积极性不高以及权利分置理论的影响,行政处理模式仅可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土地使用权正确登记后,争议解决路径应回至民事诉讼模式。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33-38,44,共7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