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联邦采用多种机制 ,在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间建立关系。这些机制分布于政府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行政参与的正规性程度不一 ,从正式的政府间协定到政府官员间的非正式往来。行政机制也用以纠正联邦制度内的纵向和横向财政不平衡。立法机构作用重大 ,使行政机构提出的合作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机制包括互惠方案、互补方案、镜像立法 ,以及一级政府向另一级政府的权力上交和授权。司法机构虽然常常被忽视 ,其作用却很重要 ,它建立起一个法律框架 ,将权力与能力结合起来 ,使政府其他部门在其中往来。本文结尾指出 ,政策制定者应谨慎选择最适当的机制 ;尤其要注重每种机制的效率 。
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2002年第1期123-131,共9页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