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宪新增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第100条第2款,具有鲜明的"谨慎放权"意图:在下放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实施以《立法法》为基础的合法性控制,以及作为兜底性保障的合宪性控制。前者从基础、目的、原则、范围、程序五方面展开,但却面临控制机制科学性、控制制度实效性、制度协同回应性等现实诘难。后者在党的领导不断强化的时代背景下展开,通过"不抵触"和"报批准"两大核心机制协调放权与控权的均衡关系,依托科学、规范的甄选标准的构建,贯彻"谨慎放权"的基本立场和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程序的法定主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机制,借助增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东风",最终实现相关改革的不断深化。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76-85,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7SFB3011)
北京市2017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
国家民委第四批中青年英才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